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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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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转自【吉安公安(gōngān)】; 枪爆无小事,平安(píngān)重于山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行动(xíngdòng)开展以来 枪爆违法犯罪的打击(dǎjī)、宣传力度 切实消除社会治安潜在隐患(yǐnhuàn) 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(ānquán)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(cūnmín)杜先生 来到青原分局(fēnjú)富田派出所 该手雷(shǒuléi)系杜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的小河中发现(fāxiàn) 随后(suíhòu)一直放置在家中 ▲发现手雷的(de)小河边。 在开展“治安大(dà)村长”走访活动时 宣讲了非法持有、私藏(sīcáng) 枪支弹药的(de)严重危害 以及所需面临的(de)法律惩处 “听到民警(mínjǐng)讲解后, 还有这个(zhègè)‘定时炸弹’。” 想起了多年前捡到的这枚手雷(shǒuléi) 主动交到富田(fùtián)派出所 民警对杜先生积极(jījí)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(kāizhǎn)“缉枪治爆”工作 主动上交(shàngjiāo)手雷的行为 同时鼓励(gǔlì)其积极宣传发动身边人 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上缴(shàngjiǎo) ▲该(gāi)手雷已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。 该枚(gāiméi)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大队 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理(tuǒshànchǔlǐ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(guǎnlǐfǎ)》 第三条(dìsāntiáo)国家(guójiā)严格管制枪支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枪支。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(qiāngzhī)管理(guǎnlǐ)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(bǎohù)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(qiāngzhī)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(qīnián)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(yīfǎ)配备公务(gōngwù)用枪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 依法配置枪支的(de)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(yánzhònghòuguǒ)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单位(dānwèi)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(zuì)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供稿(gònggǎo) | 青原分局王裕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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